未经同意单方将免费项目变为收费项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某网络公司与梁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经同意单方将免费项目变为收费项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某网络公司与梁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经营的一款视频剪辑软件曾为免费软件,梁某在该软件为免费时,注册为该公司的会员。后该公司将免费的导出被剪辑视频功能变更为收费项目,剪辑功能仍为免费。梁某在使用该软件完成编辑,在导出视频时被告知需缴纳9.9元后方能导出。在梁某剪辑视频过程中,无任何收费提示,梁某为将已经剪辑的视频导出,支出了9.9元。另,该公司变为收费模式后仍保留软件免费的宣传。 梁某主张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某公司没有对导出视频需收费9.9元进行提示或者标注,在双方签订的《用户使用协议》中也没有任何提示导出需要收费,之前导出视频也并非为收费项目,故主张返还9.9元。该公司认为,《用户使用协议》第1.5条载明公司有权不公告而直接修改、替换、升级相关的产品、软件或服务,第1.8条载明公司行使合同权利、提供产品或服务、进行任何操作无需以任何形式的公告或通知作为生效要件,故无需返还9.9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用户使用协议》系该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电子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1.5条和1.8条内容均涉及对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变更,涉及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某公司应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相关的变更事项向用户进行告知,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或使用其相关产品、服务。 某公司通过上述格式条款赋予自身合同单方变更权,并免除了告知的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某公司在剪辑软件由免费变更为部分收费后未能撤换关于软件免费的宣传,亦未在梁某使用该软件前告知收费事项,侵害了梁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并返还9.9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则新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条款,往往是未经双方合意系由平台一方单方拟定,消费者不能更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这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消费者权益极易得到侵害。本案根据公平原则的价值导向,实质审查案涉条款的合法性,有效保护了网络服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使网络服务者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帮助构建公平合理的网络服务市场秩序。 来源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November 12, 2025 · 1 min

“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原告张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吴某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吴某,张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吴某陈述,其专业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原告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平台《用户行为规范》关于“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November 9, 2025 · 1 min

条款每周动态Vol.2(251103-251109)

写在前面 不同类型的网络条款构成了互联网法律关系的半壁江山。网络条款的起草、更新、删除不仅是法律关系的波动,更是监管环境、商业合作、内部经营等更复杂变化的体现。 相关政策条款及相关信息,均从互联网公开渠道获取和处理。我们尽力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无法对所有信息的准确、完整或实时性做出任何保证。本文所列内容只是个人主观挑选的本周部分更新的内容,不代表所列条款所有更新内容都会在本文列明。 我们强烈建议本文仅作为高效的追踪和辅助理解工具,并始终以官方网站发布的原文作为决策依据。 本周更新 互联网 《北京灵游坊用户协议》将"北京灵游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统一修改为"北京灵游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美团评价规则(总则)》明确将大众点评平台排除在本规则适用范围外,实现了美团与大众点评评价规则体系的分离,用户需要分别了解两个平台的评价规则。 《千问产品隐私政策》中进行了大量更新,明确运营主体为"上海智信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从"通义千问"统一简化为"千问"。新增"健康档案"功能,允许用户输入性别、生日、身高、体重、饮食偏好等敏感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健康建议。新增AI角色智能体访问权限设置(公开、链接访问、仅自己可见),明确面部信息处理规则(算法分析但不提取特征,完成后删除)。从简单的个性化推荐扩展到基于"记忆"的个性化回复机制,用户可指示AI记住特定信息。 《微信输入法隐私政策》在"拼写Plus"功能返回的内容或服务列表中新增了"灵动表达"选项;专门描述"换机助手"功能的个人信息处理情况,需要上传个人词典词库、设置项、常用语、最近使用记录、跨设备关联设备等内容至服务器。 《巽风平台隐私政策》在位置权限说明中,新增了"社区发布动态位置、开展同城交易、推荐位置附近的商品、商家、好友,以及为您提供个性化推荐,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打击黑产、防止诈骗)及维护本产品或服务的安全运行等目的";在"辅助定位及稳定图像"部分新增关于"巽风社区将新增动态发布地址位置选择功能"的详细说明,包括"精准分享所处位置的精彩片段,助力同城用户发现优质内容,或为后续潜在同城交易等功能预埋基础";在安全管理部分的设备信息收集中,将"设备所在位置相关信息"具体化为"设备所在全球定位系统(GPS)位置信息"和"所连接的基站信息(包括基站状态、LAC、BID、NID、SID、信号强度)与WIFI信息(包括BSSID、SSID、信号强度)"。 紫东太初《隐私政策》新增了一个具体的联系邮箱 jiangli@wair.ac.cn。 《讯飞输入法第三方信息共享清单》在Android端"其他功能"分类下新增了"RichMore API"(第三方名称:杭州互裕科技有限公司)和"七小猫 API"(第三方名称:上海幻想七猫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用于实现广告投放或推送功能。 SDK 《MobPush隐私政策》删除了原有的联系电话"021-64702099",仅保留邮箱联系方式"support@zztfly.com"。 《秒验SDK隐私政策》将"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其联系:联系电话:021-64702099;邮箱: support@zztfly.com"修改为"您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邮箱: support@zztfly.com的方式与我们联系"。 《ShareSDK隐私政策》取消了电话联系方式,统一为邮件沟通渠道。 汽车 《小鹏汽车第三方共享信息清单》新增"全民付移动支付SDK",共享信息为订单编号和金额,用于调起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进行支付,并且新增第"平安道路救援H5",共享OpenID、昵称、性别、头像、手机号、位置信息。 《小鹏汽车App权限说明》在Android端和iOS端的位置权限使用场景中,新增了"道路救援"功能。 《比亚迪汽车DiLink系统用户协议》将"比亚迪汽车App"、“比亚迪王朝App”、“比亚迪海洋App"等具体App名称统一简化为"汽车App”。 《比亚迪汽车DiLink系统隐私政策》将"智能驾驶"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泊车改为泊车辅助,智能驾驶改为驾驶辅助。大幅扩展了数字钥匙功能的数据收集说明,包括云服务账号验证、车辆状态监控、UWB序列号等详细信息。新增AI能耗管理功能,收集导航数据、车辆基本信息、驾驶行为数据等用于优化能量管理策略。删除了"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独立章节。存储位置从单一的广州市扩展到广州市、上海市的云服务器。在特别提示部分增加"各车型之间的功能、功能收集的数据略有不同,具体以实际车型功能对应的界面为准"。从简单的手机号码和密码收集扩展为收集手机APP个人账号信息(user id、昵称、头像、手机号码、出生日期、性别、驾驶证、驾照获取日期、车牌号)。新增专门的账号互通条款,明确与第三方应用(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等)的账号绑定和数据共享机制。新增驾驶行为数据收集,包括急加速、急减速、疲劳驾驶、急转弯次数和安全带未系时间等驾驶表现数据。充电数据收集从基本充电状态信息扩展到包括用户设置的预约计划、BMS信号、VCU信号、右舵车识别等更详细的技术参数。全新增加儿童遗留监测功能,收集乘客胸腔呼吸起伏数据,并可启动空调、鸣笛等干预措施。新增百度地图SDK、QQ音乐统一SDK、网易云音乐SDK、ICCOA Carlink SDK、优酷视频SDK等第三方服务集成。 《魏牌隐私政策》新增"3.1.2 购车咨询"功能,要求收集手机号码、验证码、意向车型、城市、门店、位置信息。将"魏牌门店"统一修改为"魏牌新能源门店",在预约试驾、门店查询等场景中均进行了相应调整。在附件三"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清单"中,移除了"长城汽车经销商"作为共享对象,仅保留"长城智选信息科技(保定)有限公司"。在购车咨询功能中新增"当您填写手机号码时,基于您的同意,微信平台会将您的手机号码共享给我们"的说明。在附件一中,“活动推广服务"的储存期限从"保存三年"修改为"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保存三年”。 雷克萨斯《eLC隐私政策》在"第3条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中,新增了对委托处理的详细说明,明确列出"系统开发与运维方、客服服务承包方等"作为委托处理方,并强调"如果第三方合作伙伴将您的信息用于超出我们委托范围的用途,其将另行征得您的同意"。在"在线购车"部分第(9)款中,新增说明"您心愿单信息中的手机号码,以及您预约试驾信息中的姓名、手机号码以及预约试驾的车型将保留在雷克萨斯中国的集团公司运营的’数据湖’"。在共享给雷克萨斯中国经销商的信息中,新增"为了在您生成心愿清单后继续跟进,我们需向您选择的雷克萨斯中国经销商提供订购人的手机号码"。 《理想汽车用户隐私政策》在第五部分"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中的第(四)点"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中,旧版本提及的权限列表包含"位置、相机、麦克风、电话、日历等权限",而新版本删除了"日历"权限。 快递物流 《丰巢隐私政策》从旧版本中明确列举"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或者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和"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或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具体公司名称,修改为新版本中统一表述为"实名/实人认证技术服务提供方(具体该第三方信息以您在实名/实人认证时产品页面展示的为准)"。 招聘 BOSS直聘《隐私政策》在"牛人分析器"部分扩展为"牛人/竞争力分析器",新增了面向求职者的竞争力分析服务,明确说明会使用求职者的在线简历信息、求职期望信息等进行去标识化处理,输出群体统计分析报告。明确区分"牛人分析服务仅面向招聘者提供"和"竞争力分析服务仅面向求职者提供",新增了"我们还会将招聘者的活跃时间展示给求职者,从而为求职者提供沟通时间建议"。并且详细说明了竞争力分析使用的数据类型,包括"招聘企业网络招聘进度、求职者和招聘者的操作行为数据以及账号活跃数据、招聘企业及招聘者账号注册信息、招聘者发布职位信息用于去标识化处理"。 消费品 霸王茶姬《隐私政策》新起草了隐私政策,明确了政策主体为"四川茶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详细说明了信息展示、门店查询等具体场景下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式,包括IP地址的使用。

November 9, 2025 · 1 min

小鹏汽车因北京购车仲裁地却在广州被罚

主体名称: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警告;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02 处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其余门店以及分公司均为体验店。消费者在购买小客车过程中,可以在小鹏汽车APP线上选购或线下实体店选购车辆。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需与当事人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 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内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作出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综上,当事人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

November 4, 2025 · 1 min

吴某威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137-003 基本案情 吴某威诉称:作为某科技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其已有的“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已经包含“看最新剧集”的内容。但是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VIP会员协议”被某科技公司单方面更改,该“VIP会员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多处条款无效、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科技公司辩称:“付费超前点播”是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属于新的会员权益,并不造成对吴某威已有会员权益的损害。“VIP会员协议”为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排除用户主要权利,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且符合网络服务行业的现实特点、通行做法,也符合协议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应属有效。故请求驳回吴某威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对包含有“热剧抢先看”VIP会员权益的格式合同,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即第3.5条中“超前点播剧集,根据某科技公司实际运营需要,就某科技公司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某科技公司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某科技公司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引发了双方争议。同时吴某威与某科技公司对所订立的“涉案VIP会员协议”多处条款的效力亦存在分歧,主要包括:1.导言第二款:“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 》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某科技公司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2.第3.1条:“某科技公司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3.第10.2条:“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某科技公司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4.第3.3条中“您理解并同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上述呈现不视为某科技公司侵权或违约。”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某科技公司VIP会员服务协议》(更新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导言第二款中“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 》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某科技公司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内容无效;二、确认《某科技公司VIP会员服务协议》(更新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第3.5条中“超前点播剧集,根据某科技公司实际运营需要,就某科技公司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某科技公司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某科技公司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对原告吴某威不发生效力;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科技公司向吴某威连续15日提供某科技公司平台吴某威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某科技公司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四、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科技公司赔偿吴某威公证费损失1500元;五、驳回吴某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京04民终3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作为文化产品提供者和服务者的视频平台,为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文化需求,贴合用户,催生差异化、配适性的个性化服务,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本无不妥,但应遵循商业规则、尊重用户感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用户依照法律或者约定享有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VIP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相关内容的效力;二、某科技公司提供“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否违反约定义务;三、某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一、“涉案VIP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相关内容的效力 “涉案VIP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约定:“某科技公司已经以下划线或其他合理方式提示您重点阅读协议中与您的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包括相关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等)。同时,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某科技公司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内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合同当事人排除适用。导言第二款部分内容属于对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排除适用,故“涉案VIP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中前述内容无效。 二、某科技公司提供“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否构成对其约定义务的违反 吴某威主张某科技公司在其会员期间以“付费超前点播”的方式另行对其收费,构成违约。 (一)VIP会员“热剧抢先看”权益内容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理中,经双方认可的、吴某威享有的黄金VIP会员“热剧抢先看”的“权益内容”为:“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您可享受提前观看,不用再等待蜗牛般的更新速度,其他人还在等待更新时,你已看完大结局!”吴某威将上述约定解释为:其作为黄金VIP会员,可以免费观看某科技公司平台提供的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的最新剧集。某科技公司予以否认,坚持认为上述文字表述并非承诺向黄金VIP会员提供“最新”剧集,吴某威只是享有“提前看”相关影视剧的会员权利。 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在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加以了规定,即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本案中,吴某威所享有的“热剧抢先看”权益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结合本案争议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进行合同解释的相关条款内容为:“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您可享受提前观看,不用再等待蜗牛般的更新速度,其他人还在等待更新时,你已看完大结局!”对此,人民法院从以下层面加以研判: 第一,从“权益内容”使用的词句看,需要从对“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的合理判断和“您可享受提前观看,不用再等待蜗牛般的更新速度,其他人还在等待更新时,你已看完大结局”的通常性文义理解进行判断。 1.涉案电视剧《庆余年》是否属于“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范畴。审理中,某科技公司提出,吴某威享有的VIP会员权益中的“热剧抢先看”仅针对“卫视热播电视剧”和“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两类情形。提出涉案电视剧《庆余年》不是由某科技公司制作的,不属于“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并主张“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是以影视剧片尾署名信息(指某科技公司或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出品单位之一)或者明确的合同约定来进行判断的。经查,在某视频平台播放的电视剧《庆余年》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中列明有某科技公司。所以,涉案电视剧《庆余年》属于“某科技公司自制剧”。 所谓“优质”,某科技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完全可以通过清晰的文字予以界定。某科技公司并未事先明确“优质”的含义,“优质”本身又属于无法明确量化的主观词语,从有利于合同相对方的角度理解,吴某威享有的VIP会员权益中“热剧抢先看”所指向的“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应包含所有的某科技公司自制剧。结合本案情形,法院认定涉案电视剧《庆余年》属于吴某威享有的VIP会员权益中“热剧抢先看”所指向的“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范畴内。同理,对某科技公司未事先明确约定“卫视热播电视剧”含义的做法,法院亦不认同。 2.对“您可享受提前观看,不用再等待蜗牛般的更新速度,其他人还在等待更新时,你已看完大结局”的文义理解。根据“热剧抢先看”中内容,遵循格式条款中的通常理解,上述语句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所有VIP会员比非VIP会员,享有在先观看所有的已经更新的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的会员权益。具体到本案中,这是某科技公司向含吴某威在内的VIP会员提供优先权利的承诺,即不得赋予其他人优先于含吴某威在内的VIP会员而提前看剧的权利。 第二,从某科技公司平台整体的会员体系来看,黄金VIP会员被承诺的“热剧抢先看”权益,没有被FUN会员、体育会员,钻石VIP会员和学生VIP会员等其他会员所超越。 综上,“热剧抢先看”权益,是指观看某科技公司平台提供的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最新剧集的权利。“热剧抢先看”包含在黄金VIP会员权益中,吴某威享有该会员权益,无需额外付费。 (二)单方变更条款的效力问题 VIP会员协议中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必然会改变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上述范围内,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性质属于合同的变更,需要满足合同变更的条件。 1.“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条的效力问题 “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条约定:“某科技公司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吴某威认为该协议的单方变更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某科技公司认为单方变更的条款契合网络服务平台的特点,不损害双方权益。 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地理隔绝,联结了不同群体的需求,支撑起面向不特定个体的服务模式。作为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满足社会公众多元观影需求的服务型网络平台,基于用户需求、技术发展、商业运营等因素,适时调整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模式,有其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且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为自己保留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有鉴于此,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服务模式的特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单方变更条款,形式上并无不妥。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网络服务平台约定单方变更的条款,应当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对该条款中约定其可以“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的内容,该条款本身没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对吴某威主张该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该条款缺乏对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约束性内容的约定,在具体适用该单方变更条款时,基于公平原则,某科技公司负有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当然法律义务。综上,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可以设立单方变更权,但是该项合同权利的解释受到合同法 公平原则的制约。 2.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科技公司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在涉案电视剧《庆余年》的播放过程中,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使黄金VIP会员的享受到的观影体验远远低于预期,显著地降低了黄金VIP会员观看影视剧的娱乐性和满足感,实质性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主要权益。因此,某科技公司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就某科技公司认为其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符合网络服务特性和行业惯例的问题。“商业惯例”或“商业习惯”都是一种行为模式,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利益诉求。惯例通常是既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不冲突,在此前提下,惯例是一种经济上节约、法律上又合法的行为模式,只有符合既便捷又合法的惯例,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涉案VIP会员协议”是否符合网络服务特性并形成行业惯例并不以已经存在、用得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合法利益、具有行业一致性、符合行业发展方向为判断标准。 (三)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问题 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涉案VIP会员协议”第10.2条相关内容约定,“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某科技公司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根据上述条款,最新会员服务协议需经会员同意才能在双方之间具有合同约束力,该约定符合上述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属有效。 “涉案VIP会员协议”及用户登录某科技公司平台的过程中均出现了“同意”的相关内容,因此,对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条件是否达成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判断。 “涉案VIP会员协议”第6.2条约定:“如协议发生变更,但您不同意变更的内容的,您有权选择停止使用VIP会员服务。如您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仍继续使用VIP会员服务的,则视为您已经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在上文已经论述某科技公司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不发生变更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必须继续讨论在吴某威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关系,即如果吴某威继续使用某科技公司平台,是否可以视为其已经同意变更的内容。 从字面看,“涉案VIP会员协议”第6.2条约定“如协议发生变更,但您不同意变更的内容的,您有权选择停止使用VIP会员服务。”的内容并无不妥。但是,结合“涉案VIP会员协议”第2.3条和第4.4条的规定内容,“服务费用在您支付完成后,不可转让,且不予退还(如因VIP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您完全无法使用等除外)”,可以得出某科技公司在“涉案VIP会员协议”中没有提供给VIP会员便捷解除合同,退还VIP会员费的有效渠道,导致即便会员不同意变更的内容,其解除VIP会员协议的权利形同虚设,构成对VIP会员权利的实质损害。 在合同解除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涉案VIP会员协议”6.2条紧接着单方面约定“如您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仍继续使用VIP会员服务的,则视为您已经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当然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为在于己不利、被动适用的合同条款中,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意”,必须是积极的、明确的、可以被共同认知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表达。名为“协商”(“不同意条款变更可以停止服务”)实为“强制”(“继续使用某科技公司平台,视为其已经同意变更的内容”“服务费用不可转让、退还”)的做法,违反合同法公平原则。所谓会员“继续使用某科技公司平台,视为其已经同意变更的内容”,因缺乏实质公正,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 同理,当用户进行某科技公司平台的登录操作时,用户已经登录的行为,亦不能认为是同意用户协议链接下的VIP会员协议及其变更的内容。用户的同意仍需以明示同意为前提。 综上所述,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平台的相关行为,既不成立单方变更合同,又不成立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某科技公司2019年12月8日增加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威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某科技公司在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范围内,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吴某威之间“热剧抢先看”的约定,是对其“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完整性的切割,实质性缩减了会员权益。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某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吴某威之间“热剧抢先看”的约定,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吴某威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取消超前点播功能,向其提前供应包括“庆余年”在内的所有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自制剧一节。人民法院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是某科技公司商业模式的探索,该模式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吴某威要求取消“超前点播”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针对吴某威提出的“向其提前供应包括‘庆余年’在内的所有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自制剧”的请求,其明确为“享有某科技公司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系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吴某威明确要求延长一段时间会员权益。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威原会员期限在审理期间已经临近届满,在原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不足以实现吴某威的合同权益,人民法院根据吴某威受到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延长会员权益的时间,判令某科技公司在该延长期限内承担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 吴某威支出的公证费属于因某科技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第一,“涉案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涉案VIP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部分,该内容无效。“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条部分,某科技公司可以设立单方变更权,但是该项合同权利的解释受到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制约,即某科技公司在享有单方变更权的同时,也有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当然法律义务。应当明确,某科技公司在依据该条款行使单方变更权时,如果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权益,其单方变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3条部分和“涉案VIP会员协议”第10.2条部分,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又未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畴,应属有效。 第二,某科技公司在卫视热播电视剧、某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范围内,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吴某威之间“热剧抢先看”的约定,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三,某科技公司平台在影视剧中播放的“专属推荐内容”符合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并未违约。 裁判要旨 1.基于商业惯例与追求交易效率而生,格式合同实则是平衡契约自由与合同效率的结果,“接受或走开”法则是格式合同最明显的注解。自由被限制时,关注的重点不仅在于如何“限制自由”,也在于如何对这种“限制自由”的自由进行限制。 2.某科技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平台,可以提供差异性、适配性的个性化服务,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因此,平台采用格式合同与其用户订立《会员服务协议》时,基于其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商业特点,可以设立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互联网平台这种基于限制用户契约自由而获得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自由,应正当审慎行使,明确其权利界限,不得减损用户的合法权益。 3.应当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的适当限制,契约正义原则仍得以全面贯彻。对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法律对弱者特殊保护的规定、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规避平台法定义务等行为,当属无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第543条、第577条、第583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77条、第107条、第113条)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日)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终359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9日)

November 3, 2025 · 1 min

条款每周动态Vol.1(251027-251102)

写在前面 不同类型的网络条款构成了互联网法律关系的半壁江山。网络条款的起草、更新、删除不仅是法律关系的波动,更是监管环境、商业合作、内部经营等更复杂变化的体现。 政策条款及相关信息,均从互联网公开渠道获取和处理。我们尽力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无法对所有信息的准确、完整或实时性做出任何保证。本文所列内容只是个人主观挑选的本周部分更新的内容,不代表所列条款所有更新内容都会在本文列明。 我们强烈建议本文仅作为高效的追踪和辅助理解工具,并始终以官方网站发布的原文作为决策依据。 本周更新 旅游出行 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隐私政策》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餐厅与商店线上等候服务"部分,新增"您可以选择填写您的手机号码以接收关于排队进度的短信提醒;您也可以登录您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账户,我们会向您账户关联的手机号码发送关于排队进度的短信提醒",并且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充电桩服务"部分,将"包括您的车辆充电开始与结束时间、车架号"修改为"包括您的车辆充电开始与结束时间、车架号(仅在您的车辆设置为自动上传车架号信息时)" 《携程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新增条款:“我们可能会收集、使用或整合您的个人信息来综合判断您的账号及交易风险(可能存在的欺诈、网络病毒、网络攻击等)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我们协议、政策或规则的相关行为,以保护您、其他用户、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业务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银行金融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隐私政策》修改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范围,将安全事件通知对象从"您"修改为"您及利害关系人"。 办公 根据飞书《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飞书在在Android版的"其他合作方目录及共享个人信息清单"中新增了"意图SDK",合作方主体为北京春田知韵科技有限公司。 《钉钉基本功能隐私权政策》在企业组织控制数据部分新增第7项"您所在的企业组织开通AI差旅功能后,您通过AI差旅因公预订产生的订单信息"。 互联网AI 《萤石云视频隐私政策》在7.1.4条"第三方广告"功能中,新版本增加了对HarmonyOS系统的支持,从原来的"【Android、iOS】“扩展为”【Android、iOS、HarmonyOS】",并且在7.1.3条"首页’摇一摇’“功能中,新版本增加了对HarmonyOS系统的支持。 搜狗《用户服务协议》在9.2条中删除了"我们不鼓励未成年人在搜狗输入法产品与/或服务中做出任何与消费相关的行为,如有消费,未成年人应请监护人操作或在监护人明示同意下操作,否则不建议您使用消费服务"的完整段落。 《知乎协议》新增:“请您知悉,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或平台履行法定职责,您的账号被永久封禁或处于类似状态,将可能无法被注销。” 《腾讯元宝隐私政策》新增了”【图像美化】、【AI编辑】内人像相关风格模版"的应用场景,并整合了原1.2.8条款的摇一摇功能说明,新增采集"重力传感器信息"。在1.2.7条款中,将"不会留存人脸特征"修改为"相关人像信息不会留存",并删除了"存储的过程中"的加密措施描述。新增1.2.10条款,详细说明AI录音笔功能需要麦克风权限,并首次提及"声纹聚类分组处理"技术,在1.9条款中新增"为了防控病毒安装、木马程序或其他恶意程序、网站,我们可能会收集正在运行的应用来源信息"。 文化娱乐 《起点读书隐私政策》在2.11节标题从"客服、意见反馈"变更为"客服、意见反馈及其他用户响应功能",并新增技术处理说明段落,明确数据可能用于"算法优化、统计分析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分析处理";新增5.10节"响应您的上述请求",明确响应时限、身份验证要求及收费政策。 汽车 《小米汽车 App 隐私政策》增保养计划功能模块:收集车辆关键保养项目保养相关信息、保养记录、剩余寿命以及磨损信息;收集车辆运行里程、车辆VIN码、车型以及车辆激活日期;通过应用消息通知和手机短信发送保养提醒;收集小米账号ID和手机号码用于提醒服务。 雷克萨斯《eLC隐私政策》新版本在第2条中新增了完整的"在线购车"章节,详细规定了车辆选购、账号核验、身份核验、意向金合同签署、支付等全流程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设备标识信息中新增了IMEI、MEID、OAID/IDF等标识符,并在多个功能模块中统一了设备信息的定义和收集范围。在第7条中新增了数据保护管理组织措施的具体描述,包括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员工培训等。 物流 《丰巢隐私政策》扩大了实名认证的适用场景,新增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防范资金风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目的,新增"实名信息(当您充值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时需要您进行实名认证)“的要求。此外,还新增试用中心活动的具体说明,包括与试用产品商家共享必要信息、在多个参与活动平台之间同步参与进度、享受权益等信息。 电子商务 《天猫国际隐私权政策》将"个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门"修改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联系邮箱从 privacymail_tmgsp@service.alibaba.com 变更为 pipwg@service.alibaba.com。 《拼多多信息共享清单》修改了多多钱包服务提供商的实体名称,从"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付费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小米商城隐私政策》改了客服与售后功能中身份核验条款的描述,从"我们的呼叫中心客服和在线客服会使用您的账号信息与您核验您的身份"变更为"我们的呼叫中心客服和在线客服会需要您提供必要的个人账号信息(如小米账号、手机号码等)或使用您的个人账号信息以核验您的身份"。此外,还新增了客服沟通中信息收集范围的详细说明。 《宜家隐私政策》在"门店助手"部分新增"在线回购与再售服务",明确收集用户发起回购请求时选中的商品和商品图片用于评估报价,以及收集手机号用于发送报价结果通知。在个性化展示功能中,数据源从"您的上述信息以及其他您选择提供的个人信息"修改为"您的上述信息、您和我们客服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及其他您选择提供的个人信息"。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将支付宝公司的定义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修改为"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不动产 新鸿基地产《个人资料(私隐)政策》旧版本中明确包含"本集团可不时根据用户之个人资料向他们寄出宣传产品及服务之直接市场推广讯息。在直接市场推广过程中,我们将提供适当之「拒绝服务选择」“以及详细的营销范围描述,新版本完全删除了这些内容。并且变更了同意机制,旧版本要求"阁下登记使用我们之服务及每次登入我们网站,即表示同意接受当时生效之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新版本改为"阁下每次浏览本网站及使用我们之服务,即表示同意接受当时生效之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旧版本详细说明了向附属公司、相联公司和供应商转移用户数据的具体条款,包括物业、金融服务、电讯等多个业务领域,新版本完全删除了这些具体说明。

November 3, 2025 · 1 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