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每周动态Vol.5(251124-251130)

写在前面 不同类型的网络条款构成了互联网法律关系的半壁江山。网络条款的起草、更新、删除不仅是法律关系的波动,更是监管环境、商业合作、内部经营等更复杂变化的体现。 相关政策条款及相关信息,均从互联网公开渠道获取和处理。我们尽力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无法对所有信息的准确、完整或实时性做出任何保证。本文所列内容只是个人主观挑选的本周部分更新的内容,不代表所列条款所有更新内容都会在本文列明。 我们强烈建议本文仅作为高效的追踪和辅助理解工具,并始终以官方网站发布的原文作为决策依据。 视频 Bilibili《实名认证服务协议》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部分,关于更改实名认证信息的原因中删除了"非账号实际使用人"这一表述。 Bilibili《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删除了旧版本第一条第1款第(3)项"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居民,账号实名认证人与账号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可申请更正"的条款。 快手《基本功能隐私政策》在第二部分新增"委托处理"章节,明确快手可能委托技术服务合作方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并承诺签署协议进行约束和监督。将"第三方SDK目录"修改为"第三方数据合作清单"。在1.3第三方账号登录部分新增"若您拒绝提供上述个人信息,您将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注册或登录快手/快手极速版App,但不会影响您通过其他方式注册登录,也不影响您通过’访客模式’使用浏览及搜索服务。“将"相册/存储权限"修改为"相册/媒体影音数据权限”。在设备信息部分新增"应用软件安装列表"作为收集的信息类型。 《爱奇艺(基本功能)隐私政策》在新版本"一、(二)服务内容浏览、搜索、播放与推荐"的"1.服务内容浏览/播放"部分,新增了关于桌面组件自启动能力的详细说明:“当您添加与爱奇艺产品及服务相关的卡片/小部件/桌面组件(以下合称为’桌面组件’)后,或使用系统提供的与爱奇艺交互的能力时,为确保您可正常通过组件或系统能力接收到爱奇艺内的信息,爱奇艺需使用自启动能力,在实现功能及服务所必要的范围内,通过系统发送广播,唤醒爱奇艺,产生自启动行为。当您从系统桌面移除前述组件或交互能力时,为不再使用自启动能力,爱奇艺会记录您的移除行为。” 《腾讯视频隐私保护指引》增加了电子纪念票功能,明确收集用户完成特定任务的相关记录(如完成观影任务的浏览记录、会员购买记录、交流互动记录等),并在获得纪念票时收集并在票面展示用户的腾讯视频账号昵称、获得时间以及纪念票编号。在1.11广告(含个性化广告)第(1)条中,将"向您提供您可能感兴趣的广告"修改为"通过自动化分析和计算预测您的特征偏好,向您提供您可能感兴趣的广告",并新增了"订单信息"作为广告推荐的数据来源。在1.18与运营商合作免流量功能中,将"我们需要收集您的手机号码、IP地址、手机型号)、运营商信息"修改为"我们需要收集您的手机号码、IP地址、手机型号、运营商信息",修正了标点符号错误。 《QQ音乐隐私保护指引》在章节1.3关于传感器使用的描述中,新版本增加了"在播放页摇一摇触发贴纸摇晃彩蛋场景,我们会利用重力传感器和加速度传感器进行设备方向和移动的感知,以实现’摇一摇自动开始贴纸摇晃’的功能。" 《咪咕视频隐私政策》在多个涉及内容上传和存储权限的条款中,新增了对"音频"数据的收集。修改撤回授权机制与流量功能关闭路径。 互联网 《讯飞开放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在第四部分"用户使用规范"的"(四)用户的责任"中新增了第4条和第5条,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使用虚假身份或技术手段套取平台优惠或补贴,不得通过非正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并授权平台建立风险系统进行监测和采取相应措施。新增条款明确列出平台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您的优惠权益、冻结您的账户,向您追回损失并追究您的法律责任"。新增"您知晓并同意本平台有权根据风控系统判定并限制异常账户"条款。 《启信宝隐私政策》新版本明确标注运营者为"上海生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完整的注册地址,增加了更新日期和生效日期。修改了商业推广渠道,从向"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发送推广信息改为仅向"手机号码"发送。新增了两个扩展业务功能,分别涉及收集好友手机号码和笔记中的图片、手机号码信息。在企业认证中新增收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明确提及已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测评和备案",并取得了ISO 27001等多项认证。新增了判断存储期限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存储范围,增加了停止运营时的处理规定。新增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团队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更新了联系方式页面路径。 《美团基本功能隐私政策》提示了智能客服的存在。在"为您提供客服和售后服务"章节中,将"当您与我们的客服取得联系时,我们的系统可能会记录您与客服之间的通讯记录"修改为"当您与我们的客服(包括智能客服)取得联系时,我们的系统可能会记录您与客服之间的对话记录"。 BOSS直聘《隐私政策》在"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二)附加功能及相关非必要个人信息"部分的第9项"机器学习、模型训练"条款后,旧版本直接结束该部分,而新版本在此处增加了一个编号"(10)",并补充了关于桌面组件自启动行为的说明。 《搜狗输入法隐私政策》在1.1.4条中新增"为及时排查您反馈的问题,我们将收集您的设备信息(GUID)、账号信息、网络情况、应用版本、访问页面"。在1.2.1条末尾新增"为了适配不同的机型,保证您在游戏中心下载的应用可以正常安装,我们需要获取您的应用信息(仅会获取应用安装器相关的应用信息,不会获取整个应用列表),以完成正常调起系统安装器并进行应用安装的功能"。在1.3条摄像头权限用途中新增"扫码和连接电脑使用"。 搜狗《第三方信息共享清单》新增VIVO推送SDK、荣耀推送SDK、 Tab实验SDK。修改 中国电信SDK数据收集范围,在认证业务风控功能中,新增收集"Android ID"信息。修改 华为账号SDK数据收集范围,在账号授权登录功能中,新增收集"Android ID"和"设备型号"信息。 小米账号SDK数据收集范围在安全环境判断中,新增收集"Android ID"信息。完全移除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移动推送SDK。应用宝下载器SDK权限要求移除了"获取wifi状态权限"和"获取手机位置信息权限"的要求。 《OPPO 应用审核规范》在"应用名称不得与OPPO软件商店中其他应用同名"的基础上,新增了"同名管控原则可参考OPPO应用重名审核规范"的指引性说明。 《关于华为开发者联盟与隐私的声明》在"认证服务"章节中,将企业开发者认证收集的"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照片"修改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人脸信息"。在"问题与建议"章节中,优化了反馈问题场景下的收集信息类型,新增收集"设备信息(含设备型号)、应用基本信息、WLAN信息(WIFI状态)"。在"产品运营与维护"章节中,将"网络信息(含WIFI状态)“的描述更新为"网络信息、WLAN信息(WIFI状态)"。在"投诉举报"章节中,优化了APP端投诉举报场景下的收集信息类型,明确列出具体收集字段。将"8.4 停止/注销服务"章节更名为"8.4 注销服务”,并补充了"注销开发在"第三方SDK列表"中,“微信SDK"名称补充为"微信 Open SDK”,收集个人信息类型增加"微信App安装状态"。者联盟服务"的相关描述,优化关于"注销开发者联盟APP"的描述。 《中国联通APP用户隐私政策》在"(三)中国联通APP涉及嵌入第三方代码、插件传输个人信息的情形"部分,新增了第43项"一键登录SDK",明确说明使用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键登录SDK,需要获取手机型号、IP地址、手机号码、设备标识信息(android ID)、设备信息(设备型号、手机操作系统版本)用于实现APP一键登录服务。 《小红书用户隐私政策》新增第2.14条,详细规定了使用生成式AI服务(问一问、点点、AI宠物等)时收集的信息类型,包括用户输入的文字、图片、语音、行为信息和反馈信息,并明确这些数据在去标识化后可能用于模型训练。将2.9条中的"快捷售卖服务"修改为"个人售卖服务"。新增账号注销后的限制条款,在第五条账号注销部分增加了"当违规账号注销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原账号下的注册信息在违规处置期内重新注册账号、换绑手机号以及实名认证"。在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中增加了"我们已设计并开发’未成年人模式’,如果未成年人需要使用,或监护人不同意未成年人使用普通模式,可通过’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开启’未成年人模式’并设置密码"。 小红书《第三方信息共享清单》在"其他功能"类别中新增了"腾讯图灵盾人脸防攻击SDK",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用于人脸核身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将"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认证服务提供方"从"第三方合作商名单"移至"接入SDK名单"中的"其他功能"类别,共享方式从"后台接口传输"变更为"SDK本机采集"。从"第三方合作商名单"中移除了"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名认证服务提供方"的条目(该功能已转移至SDK名单)。 人工智能 《LiblibAI用户服务协议》将全文中的"哩布哩布LiblibAI"统一修改为"哩布哩布",删除了"LiblibAI"的中文品牌名称组合使用。 豆包《隐私政策》新增记忆功能独立条款,在1.2智能对话部分新增了独立的"j. 记忆功能"条款,详细说明了记忆功能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新增1.9.2分享互动条款,说明剪切板权限的使用场景和限制。在1.5.a中增加了客服为解决问题可能收集的操作日志等信息。新增8.3条款,说明在今日头条应用内使用豆包AI时的特殊处理规则。在1.3.2中删除了"豆包不会进行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的表述。 跃然创新《隐私政策》修改了极光安全认证SDK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新增了OAID标识符。 火山引擎《知识库产品服务和专用条款》在条款2.8.4中,关于debug模式的开启方式从"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自行开启debug模式请求"修改为"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控制台会默认开启debug模式,API需自行开启debug模式请求"。 《千问产品隐私政策》新增系统权限条款,在"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九)基于系统权限为您提供的功能"部分,新增了"剪切板"权限条目。 《通义万相用户协议》修改了第3.1.5条关于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用户责任条款,并且新增"如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AI生成合成内容上添加显式标识,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您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出行 《飞猪隐私政策》新增了关于APP自启动功能的说明条款,增加了以下内容:“为确保APP处于关闭或后台运行状态时,仍可正常接收消息通知推送,APP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启动能力,因此存在一定频率通过系统发送广播唤醒APP自启动的行为,这是为实现功能及服务所必需的。” 春秋航空《隐私政策》将"阿里云人脸识别与扫脸认证SDK(请根据实际情况与阿里的扫脸进行结合)“修改为"阿里云人脸识别与扫脸认证SDK”,删除了括号里的说明。 汽车 《小鹏汽车官方网站隐私政策》在"4.2 信息保护"章节中,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更新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在"9.如何联系我们"章节中,办公地址从"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松岗大街8号"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岑村丰庄大街10号”。 《乐道汽车隐私政策》将"乐道APP提供了用户社群交流功能"修改为"乐道汽车App提供了社区与用户社群交流功能";在记录信息中增加了"关注、粉丝情况"以及"聊天记录";在发布内容类型中增加了"文章";在位置信息使用说明中增加了"如您使用其中的’面对面建群’的功能,您还需要授权我们使用您的位置信息权限,若您拒绝授权,可能无法使用此功能"。将"敏感个人信息"统一修改为"敏感信息"。 SDK与API 《MobPush隐私政策》在"MobPush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表格中,将"设备标识信息"从原先的详细列举(包括IMEI、IMSI、VAID、AAID、ICCID、SIM卡序列号、Serial Number等历史版本收集信息)修改为仅保留当前实际收集的标识符:iOS广告标识符(IDFA)、匿名设备标识符(OAID)、Advertising ID、Android ID。在"合并链路服务"部分末尾新增了"此项为MobPush扩展业务功能,此功能仅限于Android客户端系统平台使用"的说明。在"个性化推荐/相关大数据分析业务"部分末尾新增了"此项为MobPush扩展业务功能,此功能仅限于Android客户端系统平台使用"的说明。 《ShareSDK隐私政策》修改了个人信息收集表格中"设备标识信息"的具体类型,从泛指的"设备标识信息"修改为明确列出的"设备标识信息:iOS广告标识符(IDFA)、匿名设备标识符(OAID)、Advertising ID"。修改了"合并链路服务"功能的适用范围在原有描述基础上增加了"此功能仅限于Android客户端系统平台使用"的限制说明。修改了"个性化推荐/相关大数据分析业务"功能的适用范围,在原有描述基础上增加了"此功能仅限于Android客户端系统平台使用"的限制说明。 《秒验SDK隐私政策》修改了"合并链路服务"功能的适用范围,明确标注"此功能仅限于Android客户端系统平台使用"。修改了"个性化推荐/相关大数据分析业务"功能的适用范围,明确标注"此功能仅限于Android客户端系统平台使用"。 《华为APIs使用协议》将全文中的"帐号"统一修改为"账号",将全文中的"帐户"统一修改为"账户"。

November 30, 2025 · 1 min

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家具。该公司针对某款床垫开展促销活动,促销规则为:10月24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实际上,当日19时33分该公司即接受定金支付。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时告知客服人员已下单,并向客服人员发送了当时预定人数为15人的截图。客服人员回复结果随后公示,同时告知张某有机会享受半价优惠。张某随后支付订单尾款2399元,合计支付金额为2499元。后来,该公司公示的优惠名单中并无张某,该名单显示第1名下单时间为10月24日20时0分0秒,第50名下单时间为10月25日9时32分1秒。张某申请享受半价优惠,被该公司拒绝。该公司认为,张某未在活动时间内下单,不符合优惠条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商品一半的价款1249.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家具公司提前接受定金支付,张某支付定金后即告知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并未指出其付定金时间不符合促销规则,并表示张某有机会享受优惠。据此,张某有理由相信其有资格享受半价优惠。根据某家具公司公示的优惠名单,若客服人员在张某告知时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规则,张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该订单并在20时后支付定金,进而促成符合优惠条件。某家具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误导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某家具公司返还张某1249.5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开展了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经营者作为促销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诚实守信,既要保证促销规则的公平合理,又要便利消费者进行消费。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因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不断完善技术手段及促销规则,规范网络消费中的促销行为,促进形成正常有序的营销环境。 来源 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November 25, 2025 · 1 min

条款每周动态Vol.4(251117-251123)

写在前面 不同类型的网络条款构成了互联网法律关系的半壁江山。网络条款的起草、更新、删除不仅是法律关系的波动,更是监管环境、商业合作、内部经营等更复杂变化的体现。 相关政策条款及相关信息,均从互联网公开渠道获取和处理。我们尽力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无法对所有信息的准确、完整或实时性做出任何保证。本文所列内容只是个人主观挑选的本周部分更新的内容,不代表所列条款所有更新内容都会在本文列明。 我们强烈建议本文仅作为高效的追踪和辅助理解工具,并始终以官方网站发布的原文作为决策依据。 人工智能 《阶跃AI用户协议》在3.1条款中,从旧版本的"您可以通过手机号和验证码进行注册和登录"修改为新版本的"您可以通过手机号和验证码进行注册,并可以通过手机号/微信/Apple ID登录";新增"若您需要调整已绑定的手机号/微信/Apple ID,可于’设置-账户管理’中按照提示予以绑定/解绑/换绑"。 《智谱清言隐私政策》在"问答对话和内容生成"功能的权限调用表格中,摄像头权限和麦克风权限的"所属端"从原来的"iOS、Android端"扩展为"iOS、Android端、鸿蒙"。 《阶跃AI隐私政策》在1.1章节中新增了"我们亦支持您通过微信/Apple ID进行登录并使用本产品,但请知悉若您通过非手机号方式登录本产品,我们将获取您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公开信息,包括头像、昵称以及您授权的其他信息。若您需要调整已绑定的手机号/微信/Apple ID,可于’设置-账户管理’中按照提示予以绑定/解绑/换绑。“在系统权限表格中,麦克风权限的使用场景从"在用户使用音色克隆服务时录制声音"修改为"在用户使用音色克隆或编辑服务时录制声音”。在1.2.6章节中,数据收集范围从"收集您输入的文本内容、生成的音频内容"修改为"收集您输入的文本内容、录制/上传的音频,以及生成的音频内容"。 《星野隐私政策》在第四部分"您如何管理个人信息"的第3点"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中,旧版本仅笼统提及"通过关闭设备功能、下文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联系我们等方式",新版本具体说明了操作路径:“您可以在您所使用的设备的操作系统的隐私设置中开启或关闭麦克风、相册等设备权限(具体操作路径:以iOS系统为例:设置-隐私与安全性-照片;以Andorid系统为例:设置-隐私-麦克风权限)"。 酒店出行 《亚朵隐私政策》 在"附加会员服务"部分,旧版本中"当您升级为铂金会员或黑金会员后,在您入住酒店过程中,我们将记录您的个人需求"被删除,新版本简化为"在您入住酒店过程中,我们将记录您的个人需求”。 互联网与软件 《作业帮用户隐私政策》在新版本1.8.1.2扩展业务功能中,完整新增了"课程表"功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收集课程信息(上课名称、时间、地点、老师)、教务系统导课功能、申请适配功能的数据处理规则;在1.2.1和1.2.2条款中,新增了"我们不会对您的实名认证信息进行存储"的明确声明;详细说明了课程表功能所需的存储权限、联网权限以及剪切板读取权限的具体使用场景;明确声明课程数据"仅做学校适配使用,它们绝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作业帮儿童用户隐私政策》在实名认证条款中新增"我们不会对您的实名认证信息进行存储"的声明,分别在搜索答疑功能(1.2.1)和订单退款提现功能(1.2.2)中明确说明。在扩展业务功能部分新增"课程表"功能(1.8.1.2),详细说明了课程信息收集、教务系统导课、学习通导课等场景下的数据处理规则。联系信息中的注册地址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8号135、136、137、138房"。 《Microsoft 隐私声明》SwiftKey帐户云服务同步语言模型改为OneDrive备份组件,强调必须使用Microsoft帐户登录,并明确数据加密保护。新增"从移动运营商网站激活手机网络计划"章节,描述Windows设置应用与移动运营商网站共享设备和SIM卡标识符的流程。旧版登录SwiftKey帐户后共享去标识化数据,新版规定使用SwiftKey服务时即收集并使用已去身份识别的设备和使用情况数据。在多个产品章节(如Surface、Xbox等)中细化了诊断数据的分类和收集标准。 苹果《App 审核指南》在1.2.1条款中新增了(a)项,要求"创作者App必须为用户提供一种方法来识别超出App年龄分级的内容,并使用基于已验证或已声明年龄的年龄限制机制来限制未成年用户的访问"。在5.1.1(ix)条款中,受严格监管的领域从"银行和金融服务、医疗保健、赌博、合法使用大麻和航空旅行"扩展为"银行和金融服务、医疗保健、赌博、合法使用大麻、航空旅行和加密货币交易所"。在5.1.2(i)条款中新增要求"你必须明确披露在何种情况下会将个人数据共享给第三方(包括第三方AI),并在这样做之前获得明确许可"。将"网页服务"统一修改为"Web服务",“Safari 浏览器 ViewController"修改为"SafariViewController”,“健身记录圆环"修改为"健身圆环"等。 《QQ隐私保护指引》 在"1.3 信息服务"章节中,新增了"1.3.2"条款,专门规范QQ使用微信小程序时的数据收集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在用户授权绑定QQ账号与微信账号后,QQ将收集用户的微信昵称、头像、在QQ使用微信小程序期间的登录、浏览、使用、添加到/移除出"我的小程序"等操作记录,以及获取的微信小游戏福利礼包等信息。 《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修改了基础VIP会员可使用会员权益的设备终端范围,从"手机、pad、电脑"变更为"手机、pad、电脑、智能家居”。修改了黄金VIP会员可使用会员权益的设备终端范围,从"手机、pad、电脑"变更为"手机、pad、电脑、智能家居、车载"。修改了白金/星钻VIP会员可使用会员权益的设备终端范围,从"手机、pad、电脑、电视、VR、车载、智能家居"变更为"手机、pad、电脑、电视、车载、智能家居、XR"。 爱奇艺《信息共享清单》在iOS端SDK清单中新增了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的FaceID_SDK,用于借贷产品申请时的真人实时操作判断,收集人脸信息、设备参数、应用特征信息等,Android端SDK清单中新增了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的FaceID_SDK,功能与iOS端相同;iOS端支付宝SDK的共享信息名称中,将"WLAN接入点(SSID、BSSID)“修改为"网络相关信息(WLAN接入点(SSID、BSSID)、运营商信息、网络类型、Wi-Fi参数)",Android端谷歌SDK新增了"使用场景:用户使用APP时"的具体说明。 《关于荣耀广告与隐私的声明》在"为您提供扩展业务功能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部分新增了"智能推荐"子项,详细说明了通过荣耀AI·基础服务优化广告推荐的具体机制,包括在设备本地形成年龄、性别、学历、兴趣偏好等用户标签,以及相关的隐私保护措施。在"撤回同意"部分,将关闭个性化广告的路径从单一的路径扩展为双路径。在智能推荐条款末尾新增了"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说明参考《关于荣耀AI·基础服务与隐私的声明》“的指引。 《鲁大师用户许可协议》在用户使用须知部分新增了第4.6条,专门规范广告推荐行为:“在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通过广告等方式向你推荐一些产品和服务,如果影响了产品使用体验,您可以咨询我们客服人员或者通过帮助中心说明进行关闭;如果你已经是我们的付费用户,则我们会减少不必要的广告弹窗和打扰,仅保留必要的功能通知等,以保证您的安全使用和体验。” Bilibili《人脸识别服务协议》新增了"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居民,账号实名认证人与账号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可申请更正"的情形,并将原版本中"可持更新后的身份证申请变更"简化为"可申请更新”。将收集的信息范围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修改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新增了"身份证件类型"的收集。将服务目的从"完成实名认证服务"修改为"完成实名认证和/或实名认证更改服务"。删除了原版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4条关于"如您因改名、移民等原因需要换绑您的实名认证信息,您可以联系人工客服完成实名认证解绑流程"及相关内容。 《乐橙隐私政策》新增运营与安全运行模块中"友盟+应用性能监控SDK"的收集范围。新增手动设备添加功能的位置信息收集,在手动设备添加功能中新增收集"基站定位,并注册定位更新事件通知、监听GNSS状态"。新增支付功能中共享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新增发现、评论模块中的录音权限。 《乐橙APP 第三方信息共享清单》在"友盟+应用性能监控SDK"的"共享的个人信息类型"中,新版本增加了"运营商信息_NETWORK、CPU序列号"。 《钉钉开放平台隐私权政策》在"钉钉SDK服务功能及信息采集清单"中,完全删除了"钉钉登录SDK(HarmonyOS)“的完整条目,包括其功能描述、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收集目的。将联系方式的邮箱从"DataPrivacy@service.dingtalk.com"修改为"dingtalkteam@alibaba-inc.com”。将"与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联系"修改为"与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门联系"。 《喜马拉雅平台隐私信息保护政策》更新内容描述从"新增SDK及收集个人信息情况;新增安全运营所需收集的设备识别码"简化为"新增安全运营所需收集的设备信息"。在第十一节"为您提供安全保障功能"中,设备信息收集范围新增"蓝牙地址"。 豆瓣《第三方合作清单》新增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百川电商SDK,用于唤起淘宝客户端、使用商品详情页与购物车套件功能、唤起淘宝登录。支持平台从"Android端、iOS端"扩展为"Android端、iOS端、HarmonyOS端";敏感系统权限新增"剪切板权限";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大幅精简,移除了大量设备标识符和网络信息。支持平台从"Android端、iOS端"扩展为"Android端、iOS端、HarmonyOS端"。删除了友盟移动统计SDK(HarmonyOS端)和友盟应用性能监控SDK(HarmonyOS端)的位置权限要求。旧版本中的智能认证SDK(第26条)在新版本中被移除。 电子商务 《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删除了旧版本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关于引入预付卡支付服务合作方及相应保证金划扣的规定。 将"天猫智能优化的信息"修改为"系统智能优化的信息"。在第五条第(六)款新增"商户在天猫平台经营期间与天猫及其关联公司产生的各类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数值精确至分位,不足一分的部分按四舍五入计入"。 在第六条第(五)款第3项中,将数据加工处理结果的展示范围从"天猫提供的官方产品或服务"扩展至"天猫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官方产品或服务";在生成式智能服务授权中,将授权使用主体从"天猫"扩展至"天猫及其关联公司"。将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管辖地从"协议履行地"修改为"协议签订地",虽然地点仍为杭州市余杭区,但法律定义发生变化。 《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新增第4.6节"基于人工智能的服务与功能",包含闲鱼AI服务的定义、服务场景、使用规范、风险提示与责任限制、内容标识要求等完整条款。将1.6条支付宝公司定义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修改为"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在4.9.2"海量信息"条款中,从"闲鱼社区内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修改为"闲鱼社区内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或模型生成(如有)"。 《闲鱼社区隐私政策》修改了账号信息完善条款,从"特别用户权益"修改为"您可自行选择补充",移除了"会员特权服务"的表述,增加了"简介、爱好(‘喜欢的’)、院校名称"等可补充信息。 新增了AI生成合成类服务条款,明确说明当用户使用AI服务时,需要提交文本、图片、视频、语音或文件等输入信息,平台将通过算法模型进行分析并生成输出结果。 修改了安全风险控制条款,大幅细化了收集的设备信息类型,移除了"MAC地址、IMEI及其他设备标识符"的收集,增加了更具体的设备参数、网络环境信息和传感器信息。新增了"叮一下"功能条款,说明在卖方未能及时回复消息时,系统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提醒查看留言,并提供了关闭该功能的路径。 修改了消息通知设置路径,从"新消息通知"统一修改为"消息通知",简化了用户操作路径。新增了个人信息公开披露的第三种情形,明确基于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司法机关要求可能披露个人信息。修改了删除个人信息的条款,增加了平台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说明,强化了平台的数据管理责任。修改了设备信息定义,移除了"硬件序列号、唯一设备识别码IMEI、设备MAC地址、SIM卡IMSI信息、MEID"等敏感标识符。 汽车 《乐道汽车隐私政策》旧版本描述为"乐道APP提供了用户社群交流功能",新版本修改为"乐道汽车App提供了社区与用户社群交流功能"。并补充说明了"面对面建群"功能的位置信息使用要求。 农业 《大疆农服APP隐私权政策》新增个人信息收集类型,新增了"用户语音内容、待转换的语音或文字信息、待提取的图片内容"作为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 金融保险 《平安好车主App隐私政策》在第六章节第(六)条"获取个人信息副本"中,新版本删除了"确认后,个人信息副本将通过App在线客服提交给您"这一具体交付方式的表述。 《吉致汽车金融隐私政策》将个人信息存储期限从"五年"修改为"十年",自业务关系结束后的当年起算。新增客户授权征信机构向公安、司法、教育、通信运营商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收集身份、地址、通信、债务、财产等信息。明确引入自动化决策方式评估用户融资需求、履约意愿及还款能力,决定融资服务方案。新增"已安装应用列表"、“剪切板”、“设备权限确认"等权限要求。将"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修改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明确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均为敏感个人信息。在"吉致行"APP车辆评估功能中明确收集地理位置信息用于风险校验;将"贷款展期"修改为"灵活还款"。在第三方共享清单中新增"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SDK 《ShareSDK隐私政策》公司注册地址从"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679号8幢(A座)702A室"。重构了"ShareSDK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表格结构,从简单的描述性表格改为按"SDK类型"、“必要个人信息”、“用途”、“可选个人信息"分类的详细表格。在第三方合作方SDK列表中增加了5个新的合作方:支付宝、钉钉、飞书、快手、抖音。在个性化推荐/大数据分析业务部分,明确标注"此项为ShareSDK扩展业务功能"并增加了具体配置方式的指引。 《秒验SDK隐私政策》修改公司注册地址,从"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679号8幢(A座)702A室”。新增了"个性化推荐/相关大数据分析业务"部分的描述,新增"此项为秒验SDK扩展业务功能"的明确标识。修改了"个性化推荐/相关大数据分析业务"部分的描述,新增"此项为秒验SDK扩展业务功能"的明确标识。新增了针对不同客户端系统平台合规使用说明的具体指引。 《MobPush隐私政策》公司注册地址从"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679号8幢(A座)702A室"。在个性化推荐/大数据分析业务部分明确标注"此项为MobPush扩展业务功能"。在个性化推荐功能部分添加了"具体功能的配置方式,请详见针对不同客户端系统平台(iOS/Android/鸿蒙)的合规使用说明"。 阿里云《号码认证服务隐私权政策》在个人信息字段表格中,新增了四个具体的数据收集条目:设备制造商、设备型号、手机操作系统、SIM卡信息SIM State。对SIM卡信息SIM State的保护措施描述从"私有数据格式,部分数据加密"变更为"仅采集不存储"。

November 23, 2025 · 1 min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平台拒绝退票。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的20%票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票务平台在票务须知中载明的退票条件,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演唱会门票具有时间性要求和有限性等特点,若允许消费者任意退票可能对经营者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故票务经营者有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拟定退票规则的现实需求,但退票规则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公平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退票规则的通常理解应为“退票后再次购买则不享有退票权益”。而案涉门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购买,故平台不能依据上述条款拒绝向方某全额退还票款。 即使对上述条款存在一个购票账户仅能就一张演出票享受无条件退票的解释,但也因该种解释更有利于某票务平台,故不应采纳。此种情况下,本案中的退票规则应作出更有利于方某的解释。最终判决:某票务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而是深入扩展到了精神层面。文化艺术等精神产品消费逐步成为消费热点。演唱会门票等票证系欣赏音乐等艺术的凭证,其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价格一般较高,时间性要求也更强。经营者拟定该类票证的退票规则时,既要考虑到退票对节目演出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现实需求。首要体现在退票规则的内容上,就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避免不当影响消费者利益。当经营者拟定的退票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样才能督促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促进文化产品消费市场蓬勃健康发展。 来源 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November 22, 2025 · 1 min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某词典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马某下载后使用该APP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勾选后没有撤回同意的途径。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PP自动退出,不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马某认为,该APP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己接受隐私政策,收集手机号等属于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其预先拟定的有关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协议应使个人充分知情,并自愿、明确作出同意。该APP的基本功能为词汇查询,用户的手机号码并非使用词汇查询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故某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该APP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未依法保障用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同意;其在用户拒绝同意隐私政策的情况下直接退出,不提供查词服务,属于拒绝提供基本服务;其未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本案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已对该APP的隐私政策进行了修改并新增撤回同意等功能。最终判决:某公司删除其收集的马某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向马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预先拟定协议,载明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实践中,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影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内容采取自动勾选同意的方式,或者在提供服务时收集与服务内容无关的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说“不”。司法裁判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坚持合理且必要,避免过度收集信息而对消费者造成次生的不当影响,体现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司法立场。 来源 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November 22, 2025 · 1 min

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该手提包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典型意义 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线购买商品时,通常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其对商品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觉得不符合预期或不满足需求。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本案中,该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货,人民法院未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法定权利,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November 18, 2025 · 1 min

条款每周动态Vol.3(251110-251116)

写在前面 不同类型的网络条款构成了互联网法律关系的半壁江山。网络条款的起草、更新、删除不仅是法律关系的波动,更是监管环境、商业合作、内部经营等更复杂变化的体现。 相关政策条款及相关信息,均从互联网公开渠道获取和处理。我们尽力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无法对所有信息的准确、完整或实时性做出任何保证。本文所列内容只是个人主观挑选的本周部分更新的内容,不代表所列条款所有更新内容都会在本文列明。 我们强烈建议本文仅作为高效的追踪和辅助理解工具,并始终以官方网站发布的原文作为决策依据。 互联网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则》在原有《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上,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在网络身份认证服务中新增网页端线上场景认证流程,用户可通过App扫码完成网站身份认证。新增"1.5 个人信息授权使用"章节,明确在用户授权前提下向接入机构提供加密个人信息数据,并强调"最小必要性"原则。将登录方式中的"相应证件类型、国籍下的’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人像’“改为”‘证件类型+国籍+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人像’"。 《中国联通APP用户隐私政策》在扩展功能部分新增第27条:“当您在使用联通APP为他人交费时,为了保障用户信息及账户安全,如触发风控,在必要情况下,需要用户进行’人脸认证’校验通过后才能继续进行业务”;新增关于人脸识别信息敏感性的说明:“您理解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您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新增单独同意要求:“我们将会在获取您单独同意的前提下,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与合法存储您信息的外部验证渠道(包括政府部门数据库等)进行核验”。 《搜狗输入法隐私政策》在1.1.6活动信息部分,旧版本仅简要提及"可能需要向我们提供姓名/昵称、性别和/或其他信息”,新版本详细规定了福利活动的具体信息收集规则,包括账号信息、奖励记录(虚拟道具、Q币、券等),以及邮寄奖品时的收货信息、短信兑奖时的手机号码。新增1.1.7企业服务条款,规定使用企业服务功能需要提供企业英文名及在职状态,用于企业员工身份鉴权,并承诺不关联账号、不用于其他用途,且可随时取消认证并立即删除信息。 搜狗《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在"活动参与"场景中新增"账号信息收到、持有、消耗的奖励"字段,用于"用户参与输入法的福利活动并获取奖励",收集方式为"用户同意后App收集"。新增"企业服务"业务场景,收集"企业英文名及在职状态(是/否)“信息,用于"用户使用企业服务功能(当前仅支持部分企业),需要完成企业身份认证”,收集方式为"用户主动提供"。在"活动参与"场景中,“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修改为"收货地址、联系人名称”,目的描述从"进行商品的送达"简化为"进行商品的送达"。 数字联盟《隐私政策》修改了Android系统下"应用列表"的收集说明,增加了"追随系统权限且根据风控等级和要求集成时配置可选不采集"的限定条件;Android系统下"设备网络状态信息"的收集条款在原有的收集范围基础上,新增了"根据风控等级和要求集成时配置可选不采集"的说明;在"6.我们如何使用收集的信息"章节的"唯一标识码"部分,新增了第④点关于Android ID的完整描述,包括收集目的、验证标准和风险评估逻辑。 《橙光用户服务协议》主要是术语标准化调整,将"花篮"统一修改为"鲜花卡"。 人工智能 《LiblibAI用户服务协议》平台名称从"LiblibAI"变更为"哩布哩布LiblibAI",并明确定义包括北京奇点星宇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新增3.1.3条款,明确在非登录状态下无法体验产品全部功能,AI内容生成等核心功能需完成实名认证;新增3.1.8条款,规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登录将冻结或收回账号;新增5.4条款,要求平台添加AI生成标识,用户不得遮挡、修改或删除标识。新增5.5条款,用户可依据《LiblibAI水印规范》申请无标识内容,但需自行标识。将6.2.6中"永久的、非排他性的、可转授权、再许可的、免费的、免版税的、不可撤销的全球许可"修改为"全球范围内、永久、免费、非独家、可多层次再许可的权利",并增加退出机制。新增8.5条款,明确平台审核权利不构成义务或承诺。 《千问用户服务协议》将"通义千问"统一简化为"千问",包括产品名称、服务协议名称及相关标识;新增"关于千问服务所使用模型、算法的概要信息,请您查看《千问算法及模型备案信息说明》";删除了旧版2.2条中"在未经通义千问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您不得将通义千问服务及依托于本服务的输出用于商业化用途"的限制;在2.2.1条中新增"请勿在未经人工审核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并明确"用户不得在无相应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的前提下,利用本服务提供须由专业人士给出的建议";完全删除了旧版2.3.3条关于个人知识库功能的描述;新增第6.1条,明确第三方服务及输出内容的责任归属,强调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千问产品隐私政策》新增了定制形象功能的详细说明,在AI对话部分新增第2条,详细说明定制形象功能涉及的声音克隆技术,包括上传照片或拍摄照片自定义头像,以及通过朗读录制音频或上传音频视频文件克隆声音的过程。将"全民大舞台"修改为"全民舞王",反映了产品功能的实际命名更新。将"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对其进行匿名化处理"细化为"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若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们会进行匿名化处理,或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修改了运营主体描述,将"运营和提供"修改为"开发和运营",更准确地描述了公司的角色定位。 《海螺AI付费服务协议》在第二章"付费服务"中新增了2.5条款:“如您订阅自动续费服务的,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海螺AI自动续费服务规则》。“删除了"付费会员可以下载无显式标识/水印的视频进行使用(包括商业用途)“的表述。 无人机 《大疆农服APP隐私权政策》在"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部分的”(三)使用产品或服务"条款中,新版本在收集的信息列表中增加了"WIFI-SSID,WIFI-BSSID,ICCID"的列举。 银行金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隐私政策》在跨境汇款功能描述中,从"当您使用跨境汇款功能时"修改为"当您使用跨境汇款功能时(含跨境支付通)";在预约换卡服务中,新增"或挂失补卡服务"的说明;在摄像头权限使用场景中新增"极速办卡"功能;在相册权限功能中,从"分享功能"修改为"保存图片/海报/二维码”;在电话权限用途中新增"手机银行注册"场景;在地理位置权限使用场景中新增"数字人民币服务”。 酒店旅行 《华住会应用权限说明》 “获取手机状态权限(READ_PHONE_STATE)“的权限功能说明从"获取手机状态(包括手机号码、IMEI、IMSI权限)“修改为"获取手机状态(包括手机号码、网络类型、信号强度)";使用场景或目的增加了"用于判断用户网络质量,提示用户在弱网状态下及时切换优质网络"的描述。 《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隐私政策》在"我们收集的信息类型和收集方式"章节中,新增了对"动物城疯狂探案"微信小程序的详细数据收集说明,包括网络日志信息、地理位置权限、麦克风和摄像头权限等;明确说明需要获取麦克风和摄像头权限用于完成题目中的分贝测试题和拍照题,以及需要相册权限用于下载海报功能,并说明用户需要注册/登录上海迪士尼度假区账号,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并前往指定地点才能使用"动物城疯狂探案"小程序的完整服务。 《亚朵隐私政策》在基于位置信息的附加服务部分,详细列出了高德地图收集的位置信息类型,从简单的"传感器、监听器、基站定位、GNSS状态、WIFI信息”,扩展为具体的"位置信息(经纬度、精确位置、粗略位置)【通过IP地址、GNSS信息、WiFi状态、WiFi参数、WiFi列表、SSID、BSSID、基站信息、信号强度的信息、蓝牙信息、传感器信息(矢量、加速度、压力)、设备信号强度信息获取、外部储存目录】、设备标识信息(IMEI、IDFA、IDFV、Android ID、MEID、MAC地址、OAID、IMSI、ICCID、硬件序列号)、当前应用信息(应用名、应用版本号)、设备参数及系统信息(系统属性、设备型号、操作系统、运营商信息)"。此外,修改了用户界面导航路径、常用信息管理路径与个人信息管理权限路径。 亚朵《应用权限说明》 在鸿蒙操作系统应用权限列表中新增了ohos.permission.ACCELEROMETER权限,权限说明为"获取加速度传感器信息”,使用场景为"获取加速度传感器信息,用于风控安全判断”。 亚朵《个人信息共享清单》新增"数美 SDK(com.ishumei)“由北京数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用于风险控制和反欺诈,覆盖账号登录、酒店预订、营销领券、活动参与等场景。新增"同盾设备指纹SDK"由同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同样用于风险控制和反欺诈,覆盖场景与数美SDK相同。 SDK 互裕科技(RichMore SDK)《隐私政策》在新版本第三章节的第三方SDK清单中,新增了"YoYoSDK”,由深圳市素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详细列出了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使用目的。 《vivo推送隐私政策》在第一部分"我们将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第1条"收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目的及范围"的第(5)项中,将"如折叠消息算法的优化等"修改为"如折叠消息、推送展示的算法优化等"。

November 16, 2025 · 1 min

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服务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服务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基本信息 当事人: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2J1UNXC 住所:福建省沙县嘉禾路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嘉禾路196地质大队办公楼7层7-1 处罚结果:责令整改,罚款2000元 案情 2024年4月3日,我局接市局《案件线索移交单》(2024年064号),关于市局网监科移交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线索。2024年4月9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沙县嘉禾路196地质大队办公楼7层7-1的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兰某手机中的“批菜网”APP进行搜索,该APP的“登录”页面有《隐私协议》和《服务协议》,点击进入《隐私协议》和《服务协议》,执法人员未发现《隐私协议》和《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中内容有“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的条款内容。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了“关于“批菜网”APP协议的情况说明”,其“批菜网”APP中的《用户协议》有3个版本,其中,2018年4月11日版的《用户协议》(更新日期:2018年4月11日,生效日期:2018年4月11日)和2022年5月16日版的《用户协议》(更新日期:2018年4月11日,生效在:2022年5月16日),《用户协议》条款中有“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的条款内容。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自2018.4.11至2022.5.16止,期间属软件研发与测试时使用,没有与消费者签订协议。 当事人在其“批菜网”APP中的《用户协议》的条款中使用“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的条款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术有限公司为“批菜网”APP的所有者,“批菜网”是基于互联网提供相关服务,主要包括自营业务和平台服务,自营业务是由“批菜网”所有者的关联公司作为商品销售方出售商品给消费者或用户,平台服务是由“批菜网”所有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或用户商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消费者或用户要使用“批菜网”APP软件,应先在手机上下载“批菜网”APP,“批菜网”APP下载流程为:第一步:客户在手机的应用商城搜索“批菜网”APP并下载;第二步:同意《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第三步:客户提交客户相关信息,批菜网客服人员审核成功后,后台完成注册;第四步:注册成功后,通知客户在“批菜网”APP登录。并且在使用“批菜网”APP软件服务前,都要在“批菜网”APP的“登录”页面《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前的空框内打勾,表示阅读并打勾同意。 另查明,“批菜网”APP《用户协议》有3个版本,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和2022年5月16日版《用户协议》条款内容中都含有:第八章协议修改1、“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第十一章解释权“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其中,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自2018.4.11至2022.5.16止,该期间属软件研发与测试时使用,没有与消费者签订协议。2022年5月16日版《用户协议》对原《用户协议》条款进行更新,自2022.5.16至2024.3.11止,软件正试上线运营。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自2024.3.11启用,代替原2022.5.16《用户协议》,同时更名为“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 又查明,当事人在二次修改“批菜网”APP《用户协议》,均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批阅单》1份,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 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 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制作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批菜网”APP《用户协议》中含有:第八章协议修改1、“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第十一章解释权“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及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等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批菜网”APP协议的情况说明”1份,提供的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2022年5月16日版《用户协议》和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批菜网”APP《用户协议》中含有:第八章协议修改1、“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第十一章解释权“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及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等情况; 证据四: 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制作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修改“批菜网”APP《用户协议》,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五: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免于或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1份,申请免于或减轻处罚。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所有的“批菜网”APP的“登录”页面设置入《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只要是下载登录“批菜网”APP的消费者或用户,都要“批菜网”APP的“登录”页面《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前的空框内打勾,表示阅读并打勾同意,应属格式合同。当事人在二次修改“批菜网”APP《用户协议》,均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的规定。当事人在“批菜网”APP《用户协议》使用“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 “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当事人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已自行改正,并属初次;(三)、“批菜网”APP只是上线试运营,用户、客户数量少,对公众影响较少等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3〕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1、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的行为,且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8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2、对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沙市监处罚〔2024〕45号

November 14, 2025 · 1 min

隐瞒中奖概率与50%“霸王”违约金遭罚

隐瞒中奖概率与50%“霸王”违约金遭罚 当事人与背景 涉案主体:东莞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及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 核心违法事实 营销违规(黑箱操作): 当事人举办名为“智能家电豪礼大放送”的抽奖活动 。 未公示关键信息:未公布奖品价格、中奖概率等核心数据 。 隐瞒大奖去向:该活动属于现场即时开奖,但对于超过500元的奖项,未按规定随时公示兑奖情况,导致信息极度不透明 。 合同违规(霸王条款): 当事人要求顾客签署“参加活动回执单”,其中包含明显的格式条款违规内容 。 限制权利:规定积分在购买大型家电时,最高只能抵扣单台的70% 。 惩罚性赔偿:设定了极不合理的违约责任,规定若顾客因个人原因更改规则,必须承担**业务总金额50%**的费用,且不包含物流费、折损费等其他费用 。 处罚结果 裁量情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并在案发后已停止经营,监管部门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 最终罚单:针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50,000元 。针对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警告,罚款 3,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 53,000元 。 来源 东市监罚告(2024) 2006240202号

November 13, 2025 · 1 mi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November 12, 2025 · 1 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