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单方将免费项目变为收费项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某网络公司与梁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经同意单方将免费项目变为收费项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某网络公司与梁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经营的一款视频剪辑软件曾为免费软件,梁某在该软件为免费时,注册为该公司的会员。后该公司将免费的导出被剪辑视频功能变更为收费项目,剪辑功能仍为免费。梁某在使用该软件完成编辑,在导出视频时被告知需缴纳9.9元后方能导出。在梁某剪辑视频过程中,无任何收费提示,梁某为将已经剪辑的视频导出,支出了9.9元。另,该公司变为收费模式后仍保留软件免费的宣传。 梁某主张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某公司没有对导出视频需收费9.9元进行提示或者标注,在双方签订的《用户使用协议》中也没有任何提示导出需要收费,之前导出视频也并非为收费项目,故主张返还9.9元。该公司认为,《用户使用协议》第1.5条载明公司有权不公告而直接修改、替换、升级相关的产品、软件或服务,第1.8条载明公司行使合同权利、提供产品或服务、进行任何操作无需以任何形式的公告或通知作为生效要件,故无需返还9.9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用户使用协议》系该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电子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1.5条和1.8条内容均涉及对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变更,涉及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某公司应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相关的变更事项向用户进行告知,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或使用其相关产品、服务。 某公司通过上述格式条款赋予自身合同单方变更权,并免除了告知的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某公司在剪辑软件由免费变更为部分收费后未能撤换关于软件免费的宣传,亦未在梁某使用该软件前告知收费事项,侵害了梁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并返还9.9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则新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条款,往往是未经双方合意系由平台一方单方拟定,消费者不能更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这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消费者权益极易得到侵害。本案根据公平原则的价值导向,实质审查案涉条款的合法性,有效保护了网络服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使网络服务者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帮助构建公平合理的网络服务市场秩序。 来源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November 12, 2025 · 1 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