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6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 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服务不特定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管理平台内交易相关活动而预先拟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总称。 平台规则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规则、平台内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特定主体单独协商达成的不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协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台规则。 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入、退出平台以及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管理,依法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信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条 平台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平台规则中涉及收费、争议解决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并按照经营者、消费者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在平台规则展示页面设置检索功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检索、浏览平台规则中的特定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平台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相关资料应当留档备查,保存时间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对于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可能对有关各方重要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外,还应当根据其影响程度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据实退还费用等相关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诱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相关平台规则表示同意,不得将相关平台规则设定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但不增加经营者和消费者义务、不减损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对沟通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对网络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规制,防止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应当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台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起申诉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设定平台内交易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该规则侵害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平台规则的,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依法承担因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平台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评论信息等信息安全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台规则中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规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从事非法处理用户网络数据、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网络数据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

January 8, 2026 · 1 min

条款每周动态Vol.9(251222-251228)

写在前面 不同类型的网络条款构成了互联网法律关系的半壁江山。网络条款的起草、更新、删除不仅是法律关系的波动,更是监管环境、商业合作、内部经营等更复杂变化的体现。 相关政策条款及相关信息,均从互联网公开渠道获取和处理。我们尽力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无法对所有信息的准确、完整或实时性做出任何保证。本文所列内容只是个人主观挑选的本周部分更新的内容,不代表所列条款所有更新内容都会在本文列明。 我们强烈建议本文仅作为高效的追踪和辅助理解工具,并始终以官方网站发布的原文作为决策依据。 交通运输 《货拉拉隐私政策》在“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2.登录货拉拉平台及相关服务”的“(2)”条款中,关于实名认证的表述发生了变化。在“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3.为您提供下单及相关服务”的“(7)”条款中,关于“剪切板”权限的说明被扩展。 《中国邮政协议客户门户用户协议》新版声明大幅细化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场景和类型,明确增加了“寄递实名认证”、“抽奖、促销、优惠活动”、“邮政速递物流其他经营活动”等,列举了“敏感信息”(如生物识别、行踪轨迹等)、“社交媒体信息”、“设备与服务日志信息”(如IMEI、IP地址等)、“支付信息”,以及为实现特定功能(如语音输入、扫码、读取通讯录等)而需要获取的手机权限(地理位置、麦克风、相机、相册等)及其具体用途说明,新增了对 Cookies 和同类技术的详细说明,包括其用途、管理方式及影响。增加了“履行实名认证义务”、“发送服务提醒”、“邀请参加客户调研”等具体目的。将旧版“原则上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修改为“不会向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除非获得您的明确同意或属于法定、约定的例外情形”,语气更绝对,保护姿态更强,强调共享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且仅共享“必要”信息,并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采用数据脱敏和加密技术。详细说明了用户可通过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进入“个人中心”提交注销申请,并明确了注销后果。倡议用户在打印电子运单时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区分了未满18周岁和不满14周岁的情况,明确了监护人同意原则、信息收集限制,并引用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安全措施从旧版的原则性描述,扩展为列举加密技术、网络架构安全、数据脱敏、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内部组织与培训等共9项具体措施。 互联网 《草料二维码 AI 功能使用协议》修改了“AI解读”功能所使用的算法模型。旧版本中,该功能使用的算法是“DeepSeek大语言模型算法”。新版本中,该功能已更换为“豆包企业版大模型算法”。修改了“AI解读”功能的“应用场景”描述。旧版本描述为:“用于支持扫码用户基于码内信息提出问题,获取自动生成的解读回答”。新版本描述为:“基于二维码内容自动整理要点,并通过对话方式回答扫码者的问题”。 《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在协议第14条“分发区域和签约主体”中,新增了第14.5款,并相应修改了第14.6款。新增条款规定,如果开发者的业务区域是附件A第IV部分的国家或地区,则签约主体为“深圳市华为思义技术有限公司”。同时,附件A的“国家和地区列表”中,新增了“第IV部分 俄罗斯”,并将旧版本中“第Ⅲ部分 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描述修改为“其它国家和地区(除第I部分、第II部分和俄罗斯以外)”,从而将俄罗斯从“其它国家和地区”中独立出来,划归新的第IV部分。在协议第15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中,将第15.1款的开头由“如您的签约对象是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修改为“如您的签约对象是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或深圳市华为思义技术有限公司”。 《OPPO 应用审核规范》将原条款 第50条 “不收录免费领取游戏福利、游戏网赚类应用” 修改 为 “不收录免费领取游戏福利类应用”。即,移除了“游戏网赚类应用”这一具体表述。在修改后的第50条之后,新增了 第52条:“限制收录网赚类应用”。 《抖音支付隐私权政策》在 第一条第1.3款“为了您的账户、资金和支付安全需要收集的信息” 的第(1)项和第(3)项中,关于身份验证方式,新版本在“生物识别信息”后新增了具体示例“(如人脸、声纹等)”。在 第四条第(5)项“我们如何使用个人信息” 中,新版本修改了相关表述。旧版本为:“我们和我们委托的合作应用软件运营主体、金融机构和其他合作方会采取脱敏、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方式对您的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加工,以便为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高交易风险防范,或帮助我们评估、改善、设计或开展服务及运营活动。未经您的同意,我们不会对您的去标识化信息与您的真实身份信息相关联,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重标识。” 新版本在“运营活动。”后新增了一句:“我们也可能利用已经合法收集的信息在相关页面展示产品或营销信息。” 并将原“未经您的同意…”句移至新增句之后。 《转转隐私政策》在“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九)为您提供其他附加服务”第4点中,将手机租赁服务的名称从 “趣租机” 修改为 “转转乐租”。新版本在描述了“转转乐租”服务收集的信息后,新增了关于个人信息共享的说明:“如有需要,我们可能会将您的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提供给商户(出租人)和/或第三方维修公司用于售后,如配件补发、维修寄回。我们还可能会将您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收货地址提供给商户用于订单查询和排障、发票开具、订单投诉。” 《腾讯视频隐私保护指引》新增了两个独立且功能复杂的业务模块(“灵芽社区”和“AI功能”),并相应扩展了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范畴,属于对产品服务范围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实质性扩充。 《得物APP用户协议》在原有禁止“通过使用任何自动化程序、软件、网络爬虫、网页分析工具、数据挖掘工具或类似工具,接入得物App服务、收集或处理通过得物App服务所提供的任何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非得物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接入得物App服务、或者进行自动化操作,收集或处理通过得物App服务所提供的任何内容;亦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扫描、探测、抓取得物App内容”。 汽车 阿维塔《隐私政策》在“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4、购车服务”部分,新增了 4.3 汽车金融服务 条款。详细说明了当用户选择第三方金融服务时,公司会向金融机构提供一系列信息以完成贷款申请与审批,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车辆VIN码、交易信息、企业信息、门店及顾问信息等。在“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10、车辆使用与远程车辆管理”部分,新增了 10.10 当您授权车辆时 条款。说明为了提供便捷的选取联系人功能,需要用户授权通讯录信息,若拒绝可手动输入。在“四、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的“(一)委托处理”部分,新增了 第13项“大客户及置换客户材料审核”。说明会将大客户或置换客户的申请资料(如社保信息、工作证明、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委托给审核供应商处理,以审核其资质。 《虎扑个人信息保护指引》在 第1.1.3条(认证与实名) 中,关于实名认证所需收集的“真实身份信息”范围,旧版本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照片、专业资质信息、机构信息、邮箱”。新版本修改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照片、所在地址、阿维专业资质信息、机构信息、邮箱”。 《小米账号隐私政策》在“一、我们收集哪些信息以及如何使用信息”的“(一)您须授权我们收集和使用您个人信息的情形”中,新增了第“(3)双重认证”小节。该条款说明,当用户开启双重认证后,为进行第二次身份验证,系统会收集“您相同小米账号下的其他设备上收到的验证码信息”。 在“一、(一)您须授权我们收集和使用您个人信息的情形”中,新增了第“3、账号申诉”小节。该条款说明,在用户通过申诉更换绑定手机等操作时,会收集用户提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持身份证照片(包括个人照片、身份证照片)”,以辅助验证身份。在“九、联系我们”部分,新版将旧版的单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扩展为两个地址,新增了关联公司“小米新加坡科技有限公司”在新加坡的详细地址。 人工智能 即梦AI《第三方共享说明》在新版本“某些产品或服务可能由合作方提供”部分,增加了第(6)条。该条款规定,当用户使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合作方提供的信贷服务时,为满足相关机构履行授信资金用途管理等法定义务,支付平台有权向这些机构提供用户的“相关必要信息”。针对旧版本第(5)条(新版本仍为第(5)条)中关于向合作方提供脱敏实名信息的部分,措辞发生了变化。旧版本为:“您同意我们根据业务需要,通过页面脱敏展示您的实名信息供您选择是否将此实名信息授权我们同步至该合作方”。新版本修改为:“您同意我们根据业务需要向相关合作方提供您的脱敏实名信息,并通过该合作方页面脱敏展示,以供您选择是否将此实名信息授权我们同步至该合作方”。 《灵光隐私权政策》在章节开头增加了“灵光在智能对话中基于大模型技术协助您完成检索、生成、互动等服务。您可以通过向灵光发起对话、输入或上传内容、发送指令等方式实现特定操作或者任务。”的描述。在图片识别功能部分,新增了“当您上传包含地点和位置信息的图片,我们会使用图片自带的多媒体信息中的位置信息,帮助您分析和识别图片中的地点或位置,以提供更准确的回答和生成内容。”将“我们将会对您含有人脸图像的素材上传云端进行必要的处理”修改为“我们将会对您含有人脸图像的素材上传安全云端进行必要的处理”。在“智能会话”章节结尾新增了一段:“您可以通过《灵光算法及模型备案公示说明》查看和详细了解灵光智能对话使用的算法和模型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运行机制。”在“智能会话”章节结尾新增了一段:“您可以通过《灵光算法及模型备案公示说明》查看和详细了解灵光智能对话使用的算法和模型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运行机制。” 《DeepSeek 隐私政策》将旧版中“相机权限均不会默认开启”的表述,修改为“敏感权限均不会默认开启”。在“智能对话”章节,新增了对“相册权限”和“麦克风权限”的详细说明,明确了上传图片和语音输入功能需要授权。在“智能对话”章节,新增了特别声明:“特别的,我们不会从您向我们提供的语音输入或照片中,提取或挖掘声纹、面部识别信息,以及其他用于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独特生物特征或标识。”在“三、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下的“公开”条款中,新增了第(4)点,详细说明了用户使用“对话分享”功能将内容公开发布至公共网络时,存在被第三方通过爬虫等技术获取的风险,并给出了风险防范建议。在“注销账号”条款的后果描述中,在“我们将删除有关您的相关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之后,新增了“您将无法恢复与账号相关的个人信息或其它内容”。 《讯飞星火隐私政策》在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章节下的 “1.13 数字分身定制” 部分,对信息范围和处理说明进行了大幅扩充和修改。在 “七、您如何实现管理您个人信息的权利” 章节下的 “(1)查阅、更正、补充、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部分,新增了关于删除数字分身的操作路径。 《通义万相隐私政策》新版政策不仅在结构上进行了重组和扩展,更在核心数据处理活动(如信息收集范围、共享机制、用户权利)方面增加了大量新条款,显著提升了政策的详细度和透明度,同时也反映了服务功能的扩展(如新增音视频服务)和合规要求的细化。 生产制造 摩尔线程《用户许可协议》“出口合规”与“不可抗力”条款。新增了“软件”范围的明确定义,旧版本仅笼统定义为“计算机软件、相关介质”。新版本明确列举了软件类型,包括“驱动程序、MUSA SDK等工具类套件、AI类训练推理套件、GPU虚拟化等云原生软件、MTVerse XR等图形与多媒体软件等”,并特别指出包括“预发布的测试版本”。旧版本许可“为使用之目的”安装和使用。新版本许可“用于开发、研究、测试、服务等目的”,并增加了 “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可再授权” 等严格属性。特别地,新增了对源代码形式软件的处理规则:允许修改和创建衍生品,但 仅限于自身使用,不得分发。新增 “不得用于开发竞争产品”(第二条第2款第1项);新增 “商业许可软件的限制”,明确禁止对特定软件(如KUAE)进行商业化使用、提供SaaS或云服务(第二条第2款第4项);新增 “开源使用限制”,禁止可能导致软件被“传染”为开源软件的使用方式(第二条第2款第5项);新增 “性能测试披露限制”,禁止未经许可向第三方披露性能数据(第二条第2款第6项);新增 “平台使用限制”,禁止在非摩尔线程硬件上运行软件(第二条第2款第7项)。 ...

December 28, 2025 · 1 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