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家具。该公司针对某款床垫开展促销活动,促销规则为:10月24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实际上,当日19时33分该公司即接受定金支付。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时告知客服人员已下单,并向客服人员发送了当时预定人数为15人的截图。客服人员回复结果随后公示,同时告知张某有机会享受半价优惠。张某随后支付订单尾款2399元,合计支付金额为2499元。后来,该公司公示的优惠名单中并无张某,该名单显示第1名下单时间为10月24日20时0分0秒,第50名下单时间为10月25日9时32分1秒。张某申请享受半价优惠,被该公司拒绝。该公司认为,张某未在活动时间内下单,不符合优惠条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商品一半的价款1249.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家具公司提前接受定金支付,张某支付定金后即告知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并未指出其付定金时间不符合促销规则,并表示张某有机会享受优惠。据此,张某有理由相信其有资格享受半价优惠。根据某家具公司公示的优惠名单,若客服人员在张某告知时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规则,张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该订单并在20时后支付定金,进而促成符合优惠条件。某家具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误导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某家具公司返还张某1249.5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开展了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经营者作为促销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诚实守信,既要保证促销规则的公平合理,又要便利消费者进行消费。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因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不断完善技术手段及促销规则,规范网络消费中的促销行为,促进形成正常有序的营销环境。 来源 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November 25, 2025 · 1 min

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该手提包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典型意义 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线购买商品时,通常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其对商品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觉得不符合预期或不满足需求。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本案中,该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货,人民法院未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法定权利,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November 18, 2025 · 1 min